第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性质、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依法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