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性质、用途或者擅自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依法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少于原建筑面积原地重建或者就近建设、置换。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