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五条有效农村地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闲置的农村住房、村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满足农村居家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