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以二十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为标准集中配置;老年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应当适当提高配置标准。

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未达到前款规定最低标准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