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服务设施第十三条有效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并在接收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移交信息报送当地民政部门。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