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最低不少于二百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最低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和相关文件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建筑面积、产权归属等内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审查新建住宅小区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以及规划核实时,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