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街道)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置一个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根据实际需要至少配置一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相邻的若干村(社区),可以共同配置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配置方案应当征求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意见。

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标识。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