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二十六条有效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共享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确定的共享类型和条件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予以共享;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市数据主管部门依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不能确定能否共享的,答复期限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向提供数据的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征求意见。政务部门或者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市数据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