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之间共享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共数据共享系统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共享申请。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申请共享公共数据的,应当明确应用场景;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应当用于本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不得超出使用范围或者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