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共数据开放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无偿的原则,依法最大限度向社会开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无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系统获取。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要获取有条件开放公共数据的,可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系统向市数据主管部门提出开放申请。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