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和开放的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开放,有条件共享、开放,不予共享、开放三种类型。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和开放的类型,并定期更新。

列入有条件共享、开放,不予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