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是本市实施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的平台,由市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自然人、法人、信用、电子证照、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物联感知等基础数据库,以及跨地域、跨部门主题数据库,依托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系统。

政务部门和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不得新建其他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共享和开放系统;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整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