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为政务数据目录和公共服务数据目录,应当包含数据的汇聚范围,数据共享和开放的类型、条件等内容。

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推进本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建设,制定统一的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发布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适时更新。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政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编制本市政务数据目录。相关政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数据目录将政务数据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行业协会,根据全市数字化发展和相关行业数字化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服务数据目录。相关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服务数据目录将公共服务数据汇聚到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平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