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处理和安全第十八条有效接受委托开展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以及存储、加工政务数据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门的数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数据安全,不得擅自留存、使用、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政务数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