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委托他人建设、维护政务信息系统以及委托他人存储、加工政务数据的,应当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监督受托方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向受托方转移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数据归属关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