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健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加强本市数据安全风险信息的获取、分析、研判、预警工作。

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网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