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发生突发事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要求相关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数据。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的数据,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数据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