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数据条例/第二章 数据处理和安全第十二条有效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保证数据及时、准确、完整。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出校核申请,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