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涉及的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保护工作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