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通信、国家安全、保密、密码管理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