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州(市、地)、县(市、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