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保护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