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网络安全意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