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支持网络安全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实施、运行维护、安全咨询、安全防护、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等技术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