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培训;采取措施吸引和鼓励网络安全专门人才从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将运营者安全管理培训、技术人员培训纳入继续教育体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