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制度和安全审查制度,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