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九条有效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科技成果和产品的鉴定,各类科技产业计划等项目的审报、审查,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进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