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定期复核制度。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发给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经复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由批准部门收回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