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与经营第十七条有效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应遵守国家税收、物价、统计、会计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