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开发区内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应遵守国家税收、物价、统计、会计等法律、法规,按规定向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报送有关报表,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