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通过合作办学、共建人才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加强人才培养,加大吸引高层次、高技能创业创新人才力度。
自贸试验区建立以用人主体认可、业内认同和业绩薪酬为导向的综合人才评价制度,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对高层次和高技能人才、团队及其创新项目予以支持。
自贸试验区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提高管理层、核心骨干持股比例,提高研发团队以及重要贡献人员分享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比例。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自贸试验区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提供出境入境、停留居留、工作许可、配偶就业、子女就学和住房医疗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