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建设第四十三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快推进集装箱智能化作业建设,拓展船舶代理、货物代理、船舶交易等航运服务功能,提升现代航运服务能力。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快拓展国际航运服务,集聚船舶管理、航运交易、航运信息、航运保险、航运仲裁、海损理算、邮轮游艇旅游等国际航运现代服务产业,提升国际航运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