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建设第四十条有效支持自贸试验区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航运物流合作机制,在通关、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等方面开展合作与交流,优化航运物流发展环境,保障贸易供应链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