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六章 国际航运与物流枢纽建设第三十九条有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立高度开放的国际运输管理体系,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运作模式,建设全球智能物流枢纽。自贸试验区应当加强与口岸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海港、陆港、空港、信息港“四港”联动的信息物流平台,推动数字口岸信息互通互融,实现港航、物流等企业与口岸监管部门之间数据联通、即时共享。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