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贸易自由便利第十七条有效自贸试验区实行市场主体便利化登记制度,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按照规定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自贸试验区实行市场主体便利化退出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程序。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