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十一条有效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依法向片区管理机构授予相关的省级、市级管理权限。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将其管理权限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或者相关管理部门行使,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委托行使的除外。片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授权或者委托事项清单,依照法定程序报有权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