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负责自贸试验区本片区建设、管理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自贸试验区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行政管理制度;

(二)组织实施片区各项发展规划,协调推进改革试点任务和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三)统筹协调片区内投资贸易、金融服务、招商引资、开发建设、人力资源、统计等有关工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四)协调海关、海事、边防检查、海警、金融监管、税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在片区的相关工作;

(五)依法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责;

(六)统筹发布片区各项公共信息,开展对外联络和交流;

(七)履行省、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应当建立自贸试验区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片区建设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