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屋质量管理第九条有效农村宅基地审批和自建房屋规划审批应当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农村自建房屋的位置、面积、层数、层高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自建房屋规划审批事项公开制度,在政府信息平台主动公开。建房人应当以户为单位,依法申请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