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农村自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村民选用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并根据需求组织专业设计人员到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建房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