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屋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其经营活动,并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