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擅自转移、销毁、销售被登记保存的产品的,处以被登记保存产品总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转移产品的,责令追回;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