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生产、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产品生产者印制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和其他含有产品质量指标的印刷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生产者不能提供的,印制者不得承接印制。印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志、包装物等提供给非产品生产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