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产品生产者印制名优标志、认证标志和其他含有产品质量指标的印刷品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生产者不能提供的,印制者不得承接印制。

印制者不得将印制的标志、包装物等提供给非产品生产者。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