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第十五条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不得伪造检验数据和检验结论。被检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验,由下达检验任务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并另行指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复验。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