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未按照规定设置餐饮服务业或者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