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要求作业的,由县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