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除尘、脱硫、脱硝装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