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区域内禁止放养羊只,禁牧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吕梁黑山羊保种基地、具有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中阳柏籽羊肉产地和基于乡村自然风光旅游点缀需要的景点,可以在禁牧区域以外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划定区域,核定载畜量,适度放养羊只。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