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产业发展规划等,结合全市不同地域情况,制定禁牧总体规划。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禁牧总体规划,组织林草、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以草定畜、草畜平衡的原则,根据林草生长状况科学确定禁牧休牧的具体区域、期限、方式,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