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禁牧休牧条例第八条有效本市在下列区域实行禁牧:(一)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林地和草地;(三)自然保护区;(四)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