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在下列区域实行禁牧:

(一)新造林地、未成林地、幼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和封山育林区;

(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水土流失以及生态脆弱区的林地和草地;

(三)自然保护区;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