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