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行禁牧休牧的区域和期限内放牧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草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放牧,给予警告,并对牲畜所有者处以每个羊单位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